【 事實經過 】 委任人小明與友人小李等四人原於酒吧聚會,後於凌晨前往小惠住處續攤,小明與小惠相談甚歡,後小惠告知大家可稍事休息待天亮後再離去,大夥便各自躺下休憩,小明躺在小惠身旁,先觸摸小惠身體,未見小惠拒絕,便進一步為性交行為。小惠驚醒後提告,小明認為小惠未拒絕,自己沒犯罪,偵查中雖然...
未曾謀面的包裹卻被調查局函送涉嫌運毒 免受檢察官偵訊即獲不起訴處分(葉鞠萱律師案例分享) 【 事實經過 】 調查局106年9月在桃園國際機場航郵中心查獲藏有二級毒品之包裹1件,寄件地址登載為「臺北市Y大樓2樓」、收件人「May」,調查局認為瑤瑤在不詳網站訂購二級毒品後提供收件地址等資訊給不知姓...
一、案由 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向廠商收取回扣。 二、本律師為告訴人主張如下: (一)按,上訴人利用為公司辦理採購之機會向廠商索取回扣,在商人以營利為目的之前提下,為求取固定之營業利潤,勢必將上訴人所欲索取之回扣加在商品出售價格上,致本件採購增加至少十萬元支出,造成財產上之損失,核犯刑法...
一、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依該條例規定辦理上開事項,並基於違反上開條例及賭博之犯意,將電子遊戲機臺,擺放在oo區oo路,供不特定人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以任由不特定人以硬幣10元投入上開電子遊戲機...
一、案由 檢察官認定被告A、G與被告B、C、D、E、F共謀,為投票給被告A而虛遷戶籍,並對被告A、B、C、D、E、F、G等7人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同時受被告B、C、D、E、F、G六人委任,為六位被告辯護如下: (一)另案民事確定判決已明確認定被告B、C、D、E、F並無虛遷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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